租賃合同之租金支付的期限與租賃物的權利瑕疵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屬滿時支付。更多租金支付與租賃物的權利瑕疵相關內容請看公司寶小編整理的本文。
一、租金未支付、遲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的法律后果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能除合同。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出租人可以以催告等形式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催告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其中可以規(guī)定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理期限。經催告,承租人仍逾期不支付租金且沒有正當理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支付租金的正當理由可以是承租人發(fā)生了不可抗力,或者是出租人存在沒有按照租賃臺同的約定保持租賃物的用途等違約事由。出租人因承租人不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而解除租賃合同的權利是法定的解除權,屬于形成權的一種,以出租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為之,無需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出租人一旦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租賃合同即可發(fā)生解除的效果。
1.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逾期15日不交納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該約定是否有效?
出租人除可以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權之外,根據本法第93條的規(guī)定,出租人與承租人可以自行約定租賃合同的解除條件,當條件成就時,出租人就可以解除合同。所以,承租人逾期 15日不交程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約定有效。
二、租賃物的權利瑕疵的解讀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本條規(guī)定了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出租人對租貨物的權利瑕疵擔保,是指出租人應當擔保不因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權利而使承租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約定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出程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出租人因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張權利而致使承租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約定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出租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內容是:因第三人主張權制,致使承粗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具體可根據權利瑕疵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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