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之租賃物正常損耗及未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本文公司寶小編將帶大家一起分析具體租賃物的責任內(nèi)容。
一、租賃合同租賃物正常損耗的責任解讀
承租人在合理使用租賃物的情況下,對租賃物的正常磨損可以不負責任。反之,如果承租人使用不合理,導致租賃物有較大攝失,甚至毀損滅失的,則承租人不但要支付租金,而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僅承租人要承擔這一義務和責任,而且與承租人同居的人或者經(jīng)承租人同意使用租賃物的第三人未合理使用租賃物而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的,由承租人直接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或者其他人追償。
二、未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解讀
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承租人的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違約并且同時侵犯了出租人的財產(chǎn)權(quán),因此,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出租人于此種情形依法享有的是對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權(quán),依其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解除租賃合同,只要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到承租人即產(chǎn)生租賃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無需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出租人對租賃合同的解除權(quán)具有可選擇性,如果出租人不愿意解除合同,并且通過其他方式能夠阻止承租人的非法侵害行為繼續(xù)發(fā)生的,出租人也可以不解除租賃合同,而僅要求承租人進行損害賠償。
【以案說法】謝某將其很久不住的房子出租給張某居住,并約定張某按季支付房租。張某居住半年后,將其中一間房子用于丟放化學物品,導致地面遭到嚴重的腐蝕。謝某發(fā)現(xiàn)后,解除和張某的租賃合同,在收回房屋時,謝某發(fā)現(xiàn)另一間房屋的端體發(fā)生展縫,因此要求張某對地面腐蝕和墻體職縫部分承擔賠供責任。在本案中,城體的提縫屬手該房屋年久失修的正常損耗,張某不應當對增體報縫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張某的失誤導致房屋地面被“重腐蝕,屬手非王當使用租賃物造成的損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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