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
根據(jù)規(guī)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下面公司寶就以章某、胡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為例來講解商標法的相關(guān)內(nèi)容。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被告人章某、胡某某共同租賃、經(jīng)營本市南京西路上海韓城服飾禮品廣場(淘寶城)3樓59C號店鋪許可的情況下鋪,在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他人處購進假冒注冊商標的手提包、錢包等商品進行銷售。
2014年12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對該店鋪進行搜查,查獲涉嫌使用他人性冊商標的商品共計116件。經(jīng)相關(guān)注冊商標所有人或其授權(quán)的代理人簽別,上述查獲的商品中有78件均系假冒CHANEL、CHRISTIANDIOR、PRADA CELINE、GIVENCHY、LOUISVUITTON、MICHAELKORS、BOTTEGAVENETA注冊商標的商品。經(jīng)上海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上述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市場(零售)中間價合計人民幣1034330元。2015年2月6日,被告入章某、胡某某經(jīng)電話通知主動至公安機關(guān)投案,如實供述相關(guān)犯罪事實。
(二)判決內(nèi)容
本案一審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章某、胡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共同非法予以銷售,尚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達103萬余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因查獲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章某、胡某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合具體案情及社會危害性,決定對章某、胡某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一審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查獲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予以沒收。
章某、胡某某以其具有犯罪未遂、自首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原判量刑主刑過重、罰金刑過重為由,上訴至上海高級人民法院請求從輕判處。一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已經(jīng)考慮了犯罪未遂和自首情節(jié)作了從輕判處,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因此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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