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及互聯(lián)網(wǎng)熱點之配偶之間是否有權查詢對方的通話清單
對于查詢通話清單,很多人認為夫妻之間可基于日常家事代理權查詢對方的通話清單,但是家事代理權應主要適用于一般的日常生活需要,如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開支的日常柴米油鹽、衣食住行費用,交易對方無須理會交易的夫妻一方是否獲得了配偶的同意,如果是類似通話清單涉及大量個人隱私信息,隱私權屬于夫妻一方的人格權,適用于處理夫妻共同財產(chǎn)問題的家事代理權,自然沒有適用的余地。具體配偶之間是否有權查詢對方通話清單法律法規(guī)內容,一起來詳細了解下吧!
電信及互聯(lián)網(wǎng)熱點之配偶之間是否有權查詢對方的通話清單
有一種觀點認為,夫妻之間可基于日常家事代理權查詢對方的通話清單。日常家事代理權作為婚姻法中的一項古老的制度,起源于古代羅馬法,大陸法系各國的民事立法都無例外地承繼了發(fā)源于羅馬法的日常家事代理權制度。例如,1965年修訂的《法國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各方均有權單獨簽訂目的為維持共同生活或子女教育的契約,凡由一方締約的債務,他方負連帶責任(第二百二十條第一款)?,F(xiàn)行的《日本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實施了法律行為時,他方對由此產(chǎn)生的債務負連帶責任。所謂日常家事代理權是指配偶一方在與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務為一定法律行為時,享有代理對方權利行使的權利。在法律上將日常家事代理直接規(guī)定為法定代理,可簡化夫妻日常生活頻繁相互授權之麻煩,也可減小與夫妻一方交易之第三人的法律風險。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頒布,可認定家事代理權在我國得到大體確立。該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guī)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笨梢钥闯?,解釋區(qū)分了是否為日常生活需要而分別予以處理,并著重于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維護。但從目前的立法狀況來看,法律、司法解釋等對家事代理權的內涵、范圍仍未得以明確,無法得知什么情況下符合家事代理權,什么情況下不適用家事代理權。
我們認為,家事代理權應主要適用于一般的日常生活需要,如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開支的日常柴米油鹽、衣食住行費用,交易對方無須理會交易的夫妻一方是否獲得了配偶的同意,該類交易自然對其配偶發(fā)生效力,未參與交易的配偶不能否認或撤銷交易。而對于重要財產(chǎn)的處分不適用家事代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實質是適用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于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后果的代理行為。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對此作了明確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通話清單涉及大量個人隱私信息,隱私權屬于夫妻一方的人格權,適用于處理夫妻共同財產(chǎn)問題的家事代理權,自然沒有適用的余地。因此,我們認為,夫妻一方是無權查詢配偶通話清單的。
當然,查詢通話清單不屬法律規(guī)定不能代理的行為,夫妻一方有權委托另一方代理進行通話清單查詢。但由于夫妻之間的特殊關系,一方較易拿到對方的身份證件,加上運營商無法核實夫妻間委托授權的簽名真?zhèn)?,運營商辦理夫妻間委托的通話清單查詢,除了核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原件)以及授權委托書外,還應通過電話等方式與被代理人核實授權委托的真?zhèn)?,如無法核實則應要求代理人提供經(jīng)過公證的委托手續(xù)。否則,運營商很可能因為向偽造授權的夫妻一方提供通話清單查詢服務,而被另一方以侵犯隱私為由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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