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權消滅后“過渡期”制度(一)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權消滅后“過渡期”制度,《商標法》第50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xù)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商標法關于該條例的具體案件分析。
1.基本案情
2003年1月13日,王某蘭提出第3432984號圖形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8類(動物)皮、旅行包(箱)、書包等。2004年7月1日,商標局作出《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以申請商標與日本煙草產(chǎn)業(yè)株式會社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697731號圖形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一)近似,也與華光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1122846號金駝及圖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二)近似為由駁回申請商標在(動物)皮、旅行包(箱)等商品上的注冊,初步審定申請商標在馬具商品上的注冊并予以公告。王某蘭不服,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商評委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被訴決定,駁回王某蘭在第18類書包等部分商品上提出的第3432984號圖形商標的注冊復審申請。王某蘭不服,提起訴訟。
王某蘭在原審訴訟中提交了商標局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的“撤200601657《關于第697731號圖形’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決定:撤銷引證商標一,并予公告。后商標局于2008年3月27日發(fā)布總第1113期商標公告,在該公告第1334頁“注冊商標撤銷公告”中載明“第697731號圖形商標由于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在2007年11月13日被撤銷。撤銷文號為撤200601657”。
二審訴訟中,王某蘭提交了引證商標二因期滿未續(xù)展而被注銷的商標注冊信息。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引證商標二因期滿未續(xù)展而被注銷的事實予以確認。
定,自引證商標一撤銷之日起一年內,與其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仍然應不予核準注冊,因此申請商標仍然不能獲得核準注冊。故判決維持被訴決定。
王某蘭不服,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訴。北京高院認為,引證商標一和引證商標二是在被訴決定作出后分別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銷、因期滿未續(xù)展被注銷的,因此兩個引證商標專用權的終止是在被訴決定之后,不足以否定被訴決定的合法性。故判決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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