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關于他人的其他在先權利(益)的規(guī)定與分析
他人的其他在先權利(益)這個概念,在商標注冊使用的時候是比較常見的,尤其是在相同類似商標申請的時候,所以我們就需要對這方面有一定的認識。下面就讓公司寶小編對商標法關于他人的其他在先權利(益)的規(guī)定與分析進行一定的介紹,希望能為你解疑答惑。
一、商標法關于他人的其他在先權利(益)的規(guī)定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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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法》第32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這是我國《商標法》分則中關于在先權利(益)的規(guī)定。本條規(guī)定的具體內容下文詳述,這里主要談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商標局在進行商標審查時是否可以直接根據(jù)《商標法》第32條規(guī)定拒絕申請人的注冊申請?就此,我國《商標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本書認為,商標局不能直接根據(jù)《商標法》第32條規(guī)定拒絕申請人的注冊申請。理由有如下兩點;其一,《商標法》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和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屬于他人的私權利(益),這種私權利(益)當然只能由權利(益)人享有和行使,商標局作為行政機關既不必要也不適宜主動干預這種私權利(益)的行使。其二,從我國商標法的現(xiàn)行制度安排來看,盡管《商標法》第32條用語不是十分明確,但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兩個規(guī)范性文件《商標審查標準》和《商標審理標準》的規(guī)定反映了這一點,盡管這兩個規(guī)范性文件的現(xiàn)行版本是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共同制定的,但從歷史淵源和實際效力來看,《商標審查標準》無疑是商標局審查商標申請時所適用的,而《商標審理標準》則是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審理時適用的,由于只有《商標審理標準》中規(guī)定了《商標法》第32條所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益),因此據(jù)此可以推斷商標局在審查商標申請時不能主動審查在先權利(益),當然也就不能直接根據(jù)《商標法》第32條的規(guī)定拒絕申請人的注冊申請。
第二個問題是∶《商標法》第32條前半段和后半段之間的關系究竟是什么?對此,孔祥俊先生認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仍然屬于在先權利的一種,《商標法》第31條單獨將其規(guī)定出來,是出于立法技術上的需要。它解決了界定給予保護的在先未注冊商標的構成要件問題。受法律保護的未注冊商標,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的。《商標法》第31條后段規(guī)定了保護在先未注冊商標權利的要件,即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類的要求對于在先未注冊商標權利進行了界定。倘若對此不作特別規(guī)定而籠統(tǒng)地歸入他人的在先權利之中,就無法以這種方式對其保護要件和范圍作出界定。因此,《商標法》第31條將'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單獨規(guī)定,不是為了將其從在先權利之中排除出去,而只是對這種有特殊要求的在先權利作出特別規(guī)定。"本書認為,這種解釋是不能成立的。從《商標法》第32條的規(guī)定來看,孔祥俊先生的解釋的確是可能的解釋之一,但事實上還有另一種解釋,即《商標法》第32條是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看作和前半段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不同的事物,即不是權利,而是權益。本書認為,后一種解釋要比孔祥俊先生的解釋更有說服力。因為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除非達到馳名程度,未注冊商標不受商標法的保護。未注冊商標可能受到的保護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但反不正當競爭法僅僅通過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不創(chuàng)設未注冊商標權。正由于"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并不形成商標權,《商標法》第32 條才將其列于前半段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之外。如果像孔祥俊先生所言是為了規(guī)定構成要件的話,完全可以將其歸于在先權利,而另外規(guī)定不得搶注的未注冊商標的構成要件。
3.5.1 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根據(jù)《商標審理標準》的規(guī)定,《商標法》第32條后半段的規(guī)定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對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予以保護,制止以不正當手段搶注行為,彌補嚴格實行注冊原則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適用該規(guī)定的要件包括;(1)他人商標在系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2)系爭商標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3)系爭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與他人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相同或者類似;(4)系爭商標申請人具有惡意。其中"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是指在中國已經使用并為一定地域范圍內相關公眾所知曉的未注冊商標。認定商標是否有一定影響,應當就個案情況綜合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情況、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和地理范圍、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時間、方式、程度、地理范圍等因素綜合判定,但不以滿足全部要素為前提。商標是否產生一定影響原則上以系爭商標申請日為準予以判定。判定系爭商標申請人是否具有惡意,可綜合考慮系爭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曾有貿易往來或者合作關系、系爭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共處相同地域或者雙方的商品/服務有相同的銷售渠道和地域范圍、系爭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曾發(fā)生過其他糾紛,可知曉在先使用人商標、系爭商標申請人與在先使用人曾有內部人員往來關系、系爭商標申請人注冊后具有以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利用在先使用人有一定影響商標的聲譽和影響力進行誤導宣傳,脅迫在先使用人與其進行貿易合作,向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或者侵權賠償金等行為、他人商標具有較強獨創(chuàng)性等情形綜合判定。
3.5.2 他人的商號權
我國有關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商號權,但《民法通則》第99條第2款規(guī)定了企業(yè)名稱權,該條規(guī)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由于字號或者商號是企業(yè)名稱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因此,《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可以適用于字號或者商號.是謂商號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1款規(guī)定∶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企業(yè)名稱"這是將字號視為企業(yè)名稱進行保護。也許正因如此,《商標審理標準》將商號權作為在先權利之一,規(guī)定對于將與他人在先登記、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號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請注冊為商標,容易導致中國相關公眾混淆,致使在先商號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對他人在先商號權的侵犯,系爭商標應當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撤銷。其適用的要件包括∶(1)商號的登記、使用日應當早于系爭商標注冊申請日;(2)該商號在中國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3)系爭商標的注冊與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致使在先商號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在先商號早于系爭商標是在先權利的應有含義無需解釋,那么為什么《商標審理標準》還特別強調在先商號的知名度以及產生混淆的可能性呢?本書認為,這是由商號權取得體制、效力及其與商標的區(qū)別所決定的。眾所周知,商號權是基于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而產生的,且一般會受到所處行業(yè)或經營范圍、企業(yè)組織形式等的限制,這就導致商號權本身的效力受到行政區(qū)劃、行業(yè)或經營范圍、組織形式的限制,只及于特定的行政區(qū)域、特定的行業(yè)和組織形式。因此,只有那些具有較大知名度且容易產生混淆的商號才具有較大的影響,允許搶注可能會混亂競爭秩序,才有必要進行商標法的保護。因為這些具有較大知名度且容易產生混淆的商號的影響已經超出了其所登記的行政區(qū)劃、行業(yè)和組織形式范圍,事實上在發(fā)揮著商標的部分功能,類似于《商標法》第32條后半段對"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保護。不僅如此,《商標審理標準》進行如此限定還出于協(xié)調商標法和商業(yè)名稱法之間的關系,不至于導致這兩個法律領域互相沖突。
3.5.3 他人的姓名權、肖像權、著作權、外觀設計權
一般認為,他人在先的姓名權、肖像權、著作權、外觀設計權也構成《商標法》第32條所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唯一需要說明的是,是否所有這些在先權利都能夠阻止在后商標的注冊?對此,《白俄羅斯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法》第4條第2款規(guī)定不能注冊的商標有∶在白俄羅斯共和國屬于他人權利的工業(yè)品外觀設計;在白俄羅斯共和國被知曉的科學、文學或藝術品之名稱,從這些作品、藝術品或其部分內容中摘取的引用語,除非該版權所有人或有資格的實體予以同意;名人的姓、教名以及派生名,還有其肖像和摹寫,除非經他們本人、他們的繼承人或有資格的實體同意值得注意的是,這里對他人的工業(yè)品外觀設計沒有任何限定,但對后兩項則有一定的限定條件。對于科學、文學或藝術品之名稱以及從這些作品、藝術品或其部分內容中摘取的引用語規(guī)定了"被知曉"的限定條件,對于姓名、肖像則規(guī)定了"名人"的限定條件。我國《商標法》對此并未限定,《商標審理標準》僅針對姓名權規(guī)定∶認定系爭商標是否損害他人姓名權,應當考慮該姓名權人在社會公眾當中的知曉程度。
那么,對于這些在先權利是否要求相關公眾的知曉呢?本書認為,要區(qū)分他人的姓名、肖像與著作權、外觀設計權。其根本原因是兩類權利所涉及的權利客體的功能不同,權利的取得也不同。姓名、肖像的主要功能是識別,而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和外觀設計權保護的外觀設計的主要功能是傳達思想或情感的美學或實用功能。因此只有姓名、肖像的被知曉才具有意義,而作品或外觀設計被知曉并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當然,作品中的某些虛擬人物、角色、標志性建筑或事物也可能被他人用作商標,公眾的知曉具有一定的意義。但此時,這些虛擬人物、角色、標志性建筑或事物發(fā)揮的功能已經具有了一定的識別意義,不再純粹是傳遞思想和情感了。對于他人的姓名和肖像,盡管由于具有較大知名度的人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其姓名、肖像更容易受到他人有意侵害,實踐中發(fā)生的糾紛也多與名人相關,但卻不宜僅規(guī)定名人的這些權利受到保護,而其他人的姓名、肖像不受保護,即不宜規(guī)定"被知曉"的限定條件。這是因為人是平等的,每個人都享有姓名權、肖像權,不因是否名人而有不同。不僅如此,不管是否名人,其姓名、肖像是否受到侵害是能夠通過證據(jù)加以證明的,只要在后商標申請人能夠證明其申請的合理性,即便客觀上借用了名人的姓名、肖像的影響力,也不應因此而阻止在后商標申請人的申請。只要在后商標申請人不能證明其申請的合理性,即便是侵犯非名人的姓名、肖像也不應允許。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紹應該知道,我國法律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以上就是公司寶小編整理的關于商標法關于他人的其他在先權利(益)的規(guī)定與分析的相關知識,如果還有不懂比如說代理記賬、公司注冊以及版權專利等問題,可以掃描下面二維碼進行添加查詢,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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