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之“李樹喜訴人民社”稿子未被采用或大修改是否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之“李樹喜訴人民社”稿子未被采用或大修改是否享有著作權,在李樹喜的案例中,我們已經(jīng)知道了主編是不是著作權人的內容,這次我們還是參照這個案例來給大家講解著作權的其他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在第一個案例中,原被告的書都涉及《國史鏡鑒》,也就是說內容大都來自該書。黃書元的代理人表示《李樹喜品評歷代用人方略》本身已涉嫌對《國史鏡鑒》侵權。賴長揚和有關作者稱,李樹喜雖列為《國史鏡鑒·用人篇》分卷主編,也寫了一些篇目,但其所寫稿件因質量不合格,未被采用。本書主編、責編、作者各有證言說明此事。之所以給他署名,是因為當時人們沒有版權意識,也感念李參與了工作。
如果證人證言證明,李提交的稿子確實未被采用,那就不涉及著作權問題,即使書上給李署名了,李也不享有著作權,因為《著作權法》第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沒有參加創(chuàng)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但是如果李的稿子經(jīng)過了他人的修改,那就需要修改者等證人證明,原稿到底有多少被采用了。也可委托專業(yè)的版權鑒定機構確認參與創(chuàng)作和修改的部分,最后由法庭確認著作權歸屬。在這種情況下,證人證言和鑒定文書非常關鍵。目前在出版界,涉及內容的修改,都需要按照《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尊重作者依法享有的修改權,需要經(jīng)過作者的同意和最終確認,否則也會侵權。不過,在現(xiàn)實生活中,也確有由于稿件不合格未予采用,但出于情面等考慮而人署名的情況。
修改權是作者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屬于作者的人身權(即精神權利),為作者享有,只有經(jīng)作者授權,他人才能修其作品,未經(jīng)授權而擅自修改,即構成對作者修改權的侵犯。修合作作品時需要格外注意這項權利。確實參與內容修改的,應該與原作者協(xié)商著作權歸屬問題,可以協(xié)商由雙方共有,共同署名,并領取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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