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權的民事救濟關于停止侵害概述
停止侵害之所以是最重要的商標權救濟手段與商標的本質有關。商標是消費者的心理財產,是消費者記憶的產物,也體現在消費者的記憶之中。因此,商標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常常處于演變之中,而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商標法上的停止侵害可以有不同的類別,接下來就和公司寶小編一起來了解下商標權停止侵害相關內容吧!
侵犯商標權的民事救濟關于停止侵害概述
停止侵害是最重要的商標權救濟手段,因為商標權的本質在于商標權人對其商標的控制權,這種控制權不僅是商標權人通過自己使用、許可他人使用而獲取收益的重要依據,更是維護商標存續(xù)的根本保障,沒有這種權利,商標權人不僅無法通過利用其商標獲取收益,甚至可能會導致商標的死亡。正如美國學者所指出的那樣"禁令救濟對商標所有人制止侵權性使用是關鍵的,美國聯(lián)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在Century 21 Real Estate Corp案中認為,對于侵權性使用所'導致的損害沒有適當的法律救濟'?;煜赡苄曰蛘叩股虡怂腥说穆曌u或者商譽或者與該商標有關的顯著性冒著不可估量損失的風險。
因此,商標所有人常常尋求初步禁令和永久禁令。此外,禁令常常是商標所有人在非假冒案件中能夠獲得的唯一現實的救濟。實際損害是很難證實的,而被告的利潤判給也不常見。律師費只在'例外案件'中才會判給。"
停止侵害之所以是最重要的商標權救濟手段與商標的本質有關。商標是消費者的心理財產,是消費者記憶的產物,也體現在消費者的記憶之中。因此,商標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常常處于演變之中。由于消費者的記憶會發(fā)生遺忘,商標常常處于"逆水行舟,不進則退"的狀態(tài),商標必須不斷被使用才能保持其活力。不僅如此,這種使用必須是正確使用,不正確使用不僅無助于增加商標的活力,反而會加快商標的消亡。
因此,有學者認為:"商標是獨一無二且非常有價值的知識財產形式。不像專利和版權,商標發(fā)揮著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作為來源指示者商標既發(fā)揮著代表消費者認為屬于商標所有人的所獲商譽的功能,也發(fā)揮著向消費者保證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某種品質的功能。由于商標的這種交流功能,企業(yè)常常投入可觀的時間、金錢和精力以確保其商標受到保護,免受可能的侵權者的侵害。在這種保護商譽和聲譽的努力中,傳統(tǒng)上,企業(yè)信賴初步禁令救濟為對付侵害商標的最有力的武器之一。
的確,獲得一項初步禁令意味著商標所有人能夠迫使被指控的侵權者馬上停止所有被質疑的商標的利用并代價高昂地改用一個具有相當差異的商標。因此,初步禁令在訴訟早期發(fā)揮著'止血'的作用并能減輕對商標所有人名譽的潛在損害。"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是一種可能導致混淆的使用,它不僅會減少商標權人的商品的銷量,而且可能最終會導致商標的死亡,導致廠商與消費者之間傳遞商品信息的通信系統(tǒng)的崩潰,是一種不正確使用,只有停止侵害才是恰當而有效的救濟。
我國《商標法》中涉及的侵犯商標權的停止侵害的規(guī)定計有第65條規(guī)定的訴前停止侵權行為和第60條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其中訴前停止侵權行為是2001年為了加入WTO而增加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則是1982年《商標法》制定時就有的規(guī)定。不過有意思的是,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的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規(guī)定是間接的,因為有權責令停止侵害的機構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判決侵犯商標權案件時是否有這種權利呢?事實上,該條規(guī)定并不明確。明確適用停止侵害救濟的是《商標糾紛解釋》,其第2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中,依據《民法通則》第134條、《商標法》第53條(2013年修訂《商標法》第60條)的規(guī)定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判決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還可以作出罰款,收繳侵權商品、偽造的商標標識和專門用于生產侵權商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財物的民事制裁決定。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商標法上的停止侵害可以有不同的類別。按照停止侵害的時間劃分,我國《商標法》所規(guī)定的停止侵害包括三種:訴前停止侵害商標權行為、訴中停止侵害商標權行為和訴終停止侵害商標權行為;按照效力劃分,我國《商標法》所規(guī)定的停止侵害包括兩種:暫時停止侵害商標權行為和永久停止侵害商標權行為。
盡管在時間上有些重疊,但訴前或者訴中停止侵害商標權行為的臨時禁令不同于《商標法》第65條所規(guī)定的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確保判決的執(zhí)行,是就被告的有價值的財產采取的措施。因此,財產保全不能針對侵權物品而采取,因為侵權物品最終可能因侵權而被銷毀,達不到財產保全的目的。訴前或者訴中停止侵害商標權行為的暫時停止,比如就侵犯商標權的商品進行證據保全時,侵犯商標權的商品顯然是無法繼續(xù)銷售的,客觀上組織了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但證據保全卻無法組織所有的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比如制造侵犯商標權的商品的行為或者提供侵犯商標權的服務的行為就不一定能夠完全為證據保全措施所涵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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