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授權審查過程中的地理標志保護(二)
通過上篇文章我們已經(jīng)知道了商標授權審查過程中的地理標志保護的具體內(nèi)容,下面公司寶就以“西山焦xishanjiao”商標爭議糾紛案為例,來講解商標法的條例,希望對大家了解商標法有所幫助。
1.基本案情
第7795912號“西山焦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申請注冊日為2009年10月30日,申請注冊人為富硒焦棗協(xié)會,指定使用的商品為第29類棗。該商標的初審公告日為2011年12月13日。2013年11月25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3第110521號《關于第4417386號“西山焦xishanjiao”商標爭議裁定書》(以下簡稱第110521裁定)。該裁定認為:“西山焦棗”符合《商標法》第16條第2款關于地理標志的定義,構(gòu)成地理標志。爭議商標“西山焦xishanjiao”注冊并使用在干棗商品上,包含了地理標志“西山焦棗”。陳某華未提交證據(jù)證明使用爭議商標的干棗商品來源于地理標志“西山焦棗”所標示的地區(qū),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容易誤導公眾。爭議商標在干棗商品上的注冊已構(gòu)成《商標法》第16條第1款所指情形,爭議商標在此項商品上的注冊應予撤銷。
2.判決內(nèi)容
本案二審法院認為,《商標法》第16條第1款的規(guī)定旨在避免并非來源于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的使用包含地理標志的商標的商品誤導公眾,從而保證使用包含地理標志的商標的商品,具有的特定質(zhì)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十雨由該抽理標士所標示地區(qū)的白然田事式女 部社律冬款的表述方式看,《商標法》第16條第1款是從消極的、否定的方面作出規(guī)定的,"并非來源于”和“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的雙重否定所表達的是一種肯定的內(nèi)容,即商標中包含商品的地理標志的,只有在該商品來源于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且不會誤導公眾的情形下,才可以注冊并使用。同時,商標注冊雖然不以商標已實際使用為前提條件,但《商標法》所鼓勵和倡導的是真實、公開、合法的商標使用行為,避免因單純注冊而不加以實際使用的商標注冊行為,造成商標資源的浪費以及給其他經(jīng)營者造成商業(yè)標志使用上的障礙。因此判斷訴爭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16條第1款的規(guī)定,亦應當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精神實質(zhì)出發(fā),合理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由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商標注冊人承擔舉證責任證明使用訴爭商標的商品來源于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且不會誤導公眾。如果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商標注冊人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使用訴爭商標的商品來源于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且不會誤導公眾,包括訴爭商標未實際使用因而沒有實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情形均應當認定該訴爭商標的申請或者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16條第1款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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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