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馳名商標(一)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馳名商標,對于在中國境內為社會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原告已提供其商標馳名的基本證據,或者被告不持異議的,人民法院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予以認定。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
(一)“馳名”的證明
構成淡化馳名商標的行為,需要以請求保護的注冊商標具有馳名為條件《商標法》第14條第1款規(guī)定了認定商標馳名的考慮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除這些明確規(guī)定的因素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還規(guī)定了如下因素:(一)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市場份額、銷售區(qū)域、利稅等;(五)該商標享有的市場聲譽。最高法院列出的第5個因素似乎表明中國法院傾向只保護具有美譽度的馳名商標,而不保護“臭名昭著”的商標。
我國上述關于商標馳名認定因素的規(guī)定,并未嚴格限定為圍的馳名。2006年美國TDRA第2條第2款規(guī)定,一個商標在如下情形下為馳名,它被美國普遍消費者公眾(general consuming public of the United States)廣泛接受為商標所有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指代。在認定一個商標是否擁有足夠的認知程度時,法院可考慮如下相關因素:(i)該商標進行廣告及推廣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ii)該商標名下的商品或服務的銷售數量、金額及地理范圍;(iii)該商標被實際認知的程度;(iv)該商標是否被注冊。馳名商標認定門檻的高低,在體系上與混淆可能性的擴張有“此消彼長”的關系,特別是在突破“商品類似表”認定“相關商品或服務”時(關聯(lián)混淆)。在認可關聯(lián)混淆的情況下,提高馳名商標的認定門檻以限縮淡化理論的適用范圍似乎更為合理。這涉及商標馳名認定的被動性原則,留待下一節(jié)討論。
(二)國內馳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對于在中國境內為社會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原告已提供其商標馳名的基本證據,或者被告不持異議的,人民法院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予以認定。其中“在中國境內”既修飾“實際使用”,又修飾“為一定范圍的相關公眾所知曉”,即“國內使用+國內知名”雙重地域限定。工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2條規(guī)定,馳名商標是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最高人民法院在“無印良品”案認為:一系列證據……只能證明“無印良品”商標在日本、中國香港地區(qū)等地宣傳使用的情況以及在這些地區(qū)的知名度情況,并不能證明在中國大陸境內實際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事實。
然而隨著互聯(lián)網經濟和全球傳媒發(fā)展,商標使用的事實與知名度所及的地域可能發(fā)生分離的情況,出現(xiàn)了未在一國境內實際使用(或大量使用)者卻已被該國或該區(qū)域潛在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情形……他們通過認知一個商標而對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產生認知,并對商品的質量產生信賴,使商標的來源識別功能得以實現(xiàn),這種現(xiàn)象可稱為“商譽溢出”?!薄蛾P于馳名商保護規(guī)定的聯(lián)合建議》第3條認為不應當區(qū)分國內使用和國外使用“成員國不得將下列因素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條件:(1)該商標已在該成員國中使用或獲得注冊,或提出注冊申請;(2)該商標在除該成員國以外的任何管轄范圍內馳名,或獲得注冊,或提出注冊申請;或(3)該商標在該成員國的全體公眾中馳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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