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通用名稱的證明(一)
《商標法》第49條規(guī)定了商標退化為通用名稱時的撤銷制度,對通用名稱的認定標準與本條相同,商標及商品、服務的營銷特別成功時容易造就一個馳名的品牌,但有時候也容易被業(yè)界競爭者廣泛用于指代商品或服務本身而退化為通用名稱,這中間的標準很難把握,但公司嚴格、規(guī)范的商標使用和管理實踐對權利人有利,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
比如京東主張“雙十一”商標在注冊后經(jīng)過其他電商平臺的使用,使其演變?yōu)椤捌浜硕ǚ盏耐ㄓ妹Q”。商標局認為,“雙十一”商標為阿里所獨創(chuàng),并進行了持續(xù)使用及宣傳,具有獨創(chuàng)性。阿里通過其旗下淘寶網(wǎng)與天貓長期對“雙十一”商標的使用,積累了較高的聲譽,在其核定的第35類服務上,可以起到區(qū)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具有商標的顯著性,未構成《商標法》第49條規(guī)定的成為其核定使用的服務的通用名稱之情形。你認為“雙十一”通用名稱的認定,一般以商標申請注冊時為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10]12號)第8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屬于通用名稱,一般以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的事實狀態(tài)為準。如果申請時不屬于通用名稱,但在核準注冊時訴爭商標已經(jīng)成為通用名稱的,仍應認定其屬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稱;雖在申請時屬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但在核準注冊時已經(jīng)不是通用名稱的,則不妨礙其取得注冊?!边@里以“銀駿眉”案為例對通用名稱的證明進行說明。
(一)主要事實
第936209號“銀駿眉”商標,由正山公司于2007年3月9日申請,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3002類似群組的茶冰茶、茶飲料、茶葉代用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經(jīng)審查,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商標駁回通知書》,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正山公司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2009年12月7日,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被異議商標可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不會誤導公眾,予以初步審定。在公告期內桐木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經(jīng)審查作出(2012)商標異字第42910號《“銀駿眉”商標異議裁定書》(以下簡稱第42910號裁定),認為“銀駿眉”不是紅茶的品種名稱,亦未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特點,不會導致消費者的誤認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桐木公司不服商標局的第42910號裁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復審。2013年1月4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2)第53056號《關于第5936209號“銀駿眉”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以下簡稱第53056號裁定),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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