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關于侵犯商標權判定標準的基本法理分析
商標侵權的情況,在市場經(jīng)濟中是比較常見的,所以作為商標權人是需要對這一方面的相關知識進行了解的,這樣在處理的時候就不至于束手無策了。下面就讓公司寶小編對商標法關于侵犯商標權判定標準的基本法理分析進行一定的介紹,希望能為你解疑答惑。
一、商標法關于侵犯商標權判定標準的基本法理分析
7.1.2 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準的基本法理
和傳統(tǒng)物權制度不同的是,知識產(chǎn)權客體是不存在明確的自然邊界的無體物,知識權客體的利用行為也呈現(xiàn)出多樣性的特征。權利客體的模糊性,不機權利客利用的多樣性決定了知識產(chǎn)權制度具有很強的人為性,利法律進構特征。知識產(chǎn)制度中的諸多概念和制度多是法律建構的結果。商標制度白不例外,而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誰也正是法律建構的結果。那么,究竟應該如何建構商標侵權的判迷標淮呢?從以上對世界各主要法例的分析來看,世界各國或地區(qū)的腐標侵權的半斷標準體現(xiàn)出一種同中有異的關系。相同的是,混淆可能性在世界各主要法例的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淮中均占有-席之地。不同的是,在有些法例中,混淆可能性是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標準,而在有些法例中,混淆可能性似平處于相對輔助的地位。世界各國或地區(qū)的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誰的這種同中有異既是符合一般商標法理即商標法必須確保商標功能的正常發(fā)探的必然結果,又是適應各個國家或地區(qū)的經(jīng)濟和歷史現(xiàn)實的體現(xiàn)。
7.1.2.1 商標保護的基本目的與基本政策是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的出發(fā)點
由于“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創(chuàng)造者”,商標保護的基本目的是確定侵犯商標權判定標淮的基本出發(fā)點。關于商標保護的基本目的,歐洲法院在著名的阿森納察中指出:“授予獨占權的目的是確保商標所有人保護其作為所有人的特定利益,也猶是確保商標實現(xiàn)其功能?!睔W洲《商標指令》第10條立法理由則重申“注冊商標所賦予的保護的功能特別是保證商標指示來源的功能。”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弗蘭殼福特也在米沙沃卡案中指出:“商標保護是商標法對符號的心理功能的承認?!边@些司法權威或者立法之所以均強調(diào)商標保護對商標的基本功能的承認或者維護是因為商標功能的正常發(fā)揮既是商標所有人的私人利益實現(xiàn)的客觀要求,也是維護與商標有關的公共利益所必不可少的。對消費者來說,沒有陶標功能的正常發(fā)揮,消費者就無法利用商標選擇商品,降低搜尋成本。對廠商來說,沒有商標功能的正常發(fā)揮,商品的信息就無法傳遞。廠商就無法因消費者搜尋商品成本的降低而收取更高的價格,無法獲得消費者的青睞,無法銷售更多的商晶和獲得更高的利澗??梢哉f,沒有商標功能的正常發(fā)揮,商標法的立法宗旨就無法實現(xiàn),商標法立法宗旨的實現(xiàn)要求商標保護維護商標的基本功能的發(fā)揮。
如果說簡標保護的基本目的決定了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誰的基本方向和總體框裂的話,商標保護的基本政策則決定了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誰的具體構造。那么,什么是商標保護的基本政聚呢?恰當?shù)纳虡吮Wo政策又應該是什么呢有標保護的確有其益處,但簡標保護也并非沒有缺陷。一方面,商標保護能夠給料會者提供了將市場中,具體產(chǎn)保和其需要相匹配的平段,從而能夠改進市場滿足社會需要的能力"。另一方面,"商標保護(也)可能將對不同產(chǎn)品的控制割讓給個別生產(chǎn)者從而導致壟斷"。也就是說,"商標保護既可能促進有效而值得擁有的競爭市場的發(fā)展,也可能危害有效而值得擁有的競爭市場的發(fā)展"。因此,"恰當?shù)娜蝿帐蔷稍O計一種商標體制,可以在不損害競爭性進入的情況下,通過提供減少實質(zhì)欺詐的保護而恰當平衡相互競爭的利益"。也就是說,商標保護的強度必須適中。因為過強的商標保護固然有助于維護公平競爭,但卻可能嚴重限制其他競爭者的競爭空間和競爭自由,從而危害自由競爭。反過來,過弱的商標保護固然給其他競爭者保留了足夠的競爭空間和競爭自由,有利于自由競爭,但競爭的無序進行卻不僅會導致不公平的競爭結果,反過來又會危害自由競爭。因此,商標保護既不能過強,也不能過弱,而應該保持適中,商標保護的最終目標是實現(xiàn)公平競爭與自由競爭之間的平衡。這就是商標保護的基本政策。
7.1.2.2 商標的信息傳遞性質(zhì)與功能要求制止對商品來源的混淆
商標法原理認為,"商標法是市場交易的法律,其社會價值在于和那種市場交易現(xiàn)實的一致性"。本書認為,商標的性質(zhì)與功能是商標法所面臨的最大的市場交易現(xiàn)實,是確定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準的客觀基礎。商標是商品的標志,是在商品交易中發(fā)揮作用的,是商品交易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商品交易要求交易雙方就交易對象即商品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要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交易雙方必須對交易對象即商品具有基本的了解和共識。然而,現(xiàn)實的情況是,賣者比買者擁有關于交易對象即商品的更多的信息,即買賣雙方存在關于交易對象即商品信息的不對稱。在信息溝通不暢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人們會產(chǎn)生逆向選擇行為,從而導致無效率的混同均衡的結果。相反,在信息溝通順暢不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人們不會進行逆向選擇,而進行正常的正向選擇,最后會形成一種有效率的分離均衡的結果,既然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商品交易是沒有效率的,努力消除關于商品信息的不對稱就成為法律的重要目標。信息不對稱意味著一方掌握而另一方不掌握某種信息,在商品交易中就是賣者掌握更多買者所不掌握的商品信息,要消除賣者和買者之間的關于商品信息的不對稱顯然不是通過剝奪賣者所掌握的有關商品的信息而實現(xiàn),而是通過使買者掌握其原本不掌握的有關商品的信息而實現(xiàn),而這顯然就需要將賣者所掌握的有關商品的信息傳遞給買者,意味著需要在賣者與買者之間進行通信。那么,這種通信是如何進行的呢?通信理論研究表明,在大多數(shù)情形下,通信是利用信號或符號進行的較高級的通信活動。因為"符號是思想和物體的具體而相對簡單的表示","利用符號加速思考和交流"。不僅如此,"離開構成我們的語言的文字,交流實際是不可能的"。商標就是一種廠商用來向消費者傳遞商品信息的符號,也是消費者用來識別商品的重要工具。"商標給消費者提供了一種區(qū)分市場上的競爭商品的便利而必須的工具",并"通過識別商品來源向消費者提供他們需要的信息以滿足其對特定產(chǎn)品的需要","是消費者組織產(chǎn)品或服務信息的手段",是"一種消除信息不對稱的工具"。
商標的這種信息傳遞性質(zhì)體現(xiàn)在其各種主要功能中。一般認為,商標的功能可以概括為來源識別、質(zhì)量保證和廣告營銷等三種,而無論是來源識別質(zhì)量保證還是廣告營銷功能,商標實質(zhì)上均在傳遞著信息或者以傳遞信息為條件。就來源識別功能來說,商標之所以能夠識別來源是因為商標能夠傳遞來源的信息。在商標發(fā)展的早期,商標識別的是物理來源即商品的生產(chǎn)者,傳遞的信息是商品生產(chǎn)者的信息。隨著匿名來源理論的產(chǎn)生,商標不再識別商品的物理來源而主要識別匿名的來源,盡管如此,商標傳遞信息的性質(zhì)并未有絲毫變化,只不過商標開始傳遞商品本身而不是生產(chǎn)者的信息。就質(zhì)量保證功能來說,商標的質(zhì)量保證功能意味著商標指示著"質(zhì)量控制的統(tǒng)一來源"和"一致的質(zhì)量水平"。因此,質(zhì)量保證功能意味著商標通過指示"質(zhì)量控制的統(tǒng)一來源"和"一致的質(zhì)量水平"而傳遞著商品的信息。就廣告營銷功能來說,也正是因為商標能夠傳遞來源的信息,不管這種來源是物理來源還是匿名來源,商標才能發(fā)揮廣告營銷的功能。一句話,商標是一種信息傳遞工具或手段,其主要功能是傳遞有關商品或者生產(chǎn)商的信息。
7.1.2.3 商標權的法律性質(zhì)是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準的法律基礎
侵犯商標權行為是對商標權的侵犯,而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準是某種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基本標尺。因此,商標權的法律性質(zhì)是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準的法津基礎。一般認為,商標權主要包括商標專用權和商標禁止權兩大項。其中離標專用權是商標所有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專有使用商標的權利。因商標所有人的這種權利是積極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的權利,因此商標專用權也被稱為商標權的積極權能。商標禁止權是商標所有人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聚零上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權利。因商標所有人的這種權利僅僅是消極地禁止他人使用商標,因此商標禁止權也被稱為商標權的消極權能。正由于分別為商標權的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商標專用權和商標禁止權在權利的范圍,權利的地位和功能等方面均具有較大的差異。
在權利范圍上,商標專用權和商標禁止權的范圍既有重疊交叉之處,也有不同之處。在商標專用權即商標和商品均相同的范圍之內(nèi),商標專用權和商標禁止權的范圍是重疊的。因為在這個范圍內(nèi),商標所有人既可以使用和許可使用其商標,也可以禁止其他人使用其商標。而在超出商標專用權范圍之后,商標所有人則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不能使用或許可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因此,商標禁止權的范圍大于商標專用權的范圍。同時.由于商標專用權的范圍以相同商標和相同商品為限,商標專用權的范圍是封閉性的,是明確的。由于商標禁止權的范圍擴張到了近似商標和類似商品或服務,商標禁止權的范圍是擴張性的,是模糊的。
在權利的地位和功能上,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權的基本權能,而商標禁止權僅僅是商標權的輔助權能。商標權設置的本來目的就是賦予商標所有人使用商標的權利,"商標權的基礎是公眾商業(yè)性地使用該標志以及消費者將該標志和使用該標志銷售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的聯(lián)系"。"沒有使用,商標權就不會產(chǎn)生。沒有持續(xù)的使用,商標權就會在幾年后消亡。"使用不僅是商標形成的唯一途徑,也是商標存續(xù)的必要條件,沒有使用就沒有商標,也就沒有商標權。不僅如此,也只有通過商標專用權商標所有人才能實現(xiàn)其商標利益。因此,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權的基本權能。但是,僅僅商標專用權是不夠的,因為其他人的使用對商標的存續(xù)和商標利益的實現(xiàn)也具有重大的影響。在商標專用權范圍內(nèi),他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商標不僅會轉(zhuǎn)移商標所有人的銷量,致使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利益無法實現(xiàn),而且因他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zhì)量的不同還可能危及商標的存續(xù),最終都會損害商標權。即使商標所有人之外的人在商標專用權范圍之外即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對商標專用權也會產(chǎn)生一定的危害。因為盡管這種使用一般不會直接轉(zhuǎn)移商標所有人的銷量,但卻不僅可能因商標的相同或近似和商品或服務的相同或類似而導致對商標所有人商譽的不當利用,而且也可能因商標和商品或服務的近似而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最終同樣可能危及商標的存續(xù),影響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利益的實現(xiàn)。因此,沒有商標禁止權的輔助,商標專用權就無法正常實現(xiàn),甚至都無法繼續(xù)存在。但和商標專用權不同的是,商標禁止權本身并不能直接給商標所有人帶來收益,而只是商標專用權實現(xiàn)的必要輔助。
§7.1.2.4 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準的確定
那么,恰當?shù)那址干虡藱嗟呐卸藴实降讘撌鞘裁茨??本書認為,商標的基本性質(zhì)與功能、商標保護的基本目的和政策以及商標權的法律性質(zhì)共同決定了混淆的可能性是侵犯商標權行為的最大范圍。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商標的信息傳遞性質(zhì)和功能與維護商標的基本功能的商標保護目的決定了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準必須以制止混淆為依歸。如前所述,商標保護的基本目的是實現(xiàn)商標的功能,而商標的功能主要是傳遞商品有關的信息。而混淆則意味著商標所有人與競爭對手的商標之間的界限出現(xiàn)模糊,意味著原本僅僅傳遞商標所有人的商品信息的商標可能同時傳遞競爭對手的商品的信息,導致商品信息的傳遞出現(xiàn)混亂,致使商標傳遞信息的功能無從發(fā)揮,維護商標功能實現(xiàn)的商標保護目的也將無法實現(xiàn)。而通過有效地制止混淆、清楚地區(qū)分商標所有人的商標與競爭對手的商標,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和競爭對手的商標就能夠順暢地傳遞各自商品的信息,商標傳遞信息的功能就正常發(fā)揮,維護商標功能實現(xiàn)的商標保護目的就能夠?qū)崿F(xiàn)。而在沒有混淆的情況下,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和競爭對手的商標的界限是清楚的,商標分別在傳遞著商標所有人和競爭對手的商品的信息,商標傳遞信息的功能是正常發(fā)揮的,商標法沒有必要進行干預。因此,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準必須以混淆為依歸,有混淆則有商標侵權,沒有混淆則沒有商標侵權。
其次,維護公平競爭和自由競爭之間的平衡的商標保護政策決定了混淆的程度只能是混淆的可能性。混淆固然是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的依歸,但侵犯商標權判定中的混淆的程度只能是混淆的可能性,既不是實際混淆,也不是混淆的任何可能性。世界各國商標法并不要求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準能夠消除混淆的任何可能性。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混淆可能性(likelihood)和"很可能"(probable)混淆是同義的——如果混淆僅僅是"有可能的"(posble)是不夠的。歐洲法院則在著名的佳能案中認為,聯(lián)想的可能性在三種場合可能出現(xiàn),即直接混淆的可能性、間接混淆
或聯(lián)想的可能性和嚴格意義上聯(lián)想的可能性,其中只有前兩種構成歐盟《商標法》上的混淆可能性,而僅僅嚴格意義上聯(lián)想的可能性即"公眾認為該標志與引證商標近似,而對該標志的感知喚起對引證商標的記憶,盡管該標志和引證商標并不混淆"的,并不構成歐盟《商標法》上的混淆可能性。因為消除混淆的任何可能性和純粹聯(lián)想的可能性是過于寬松的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準,固然有助于公平競爭,但卻過分限制了競爭對手的競爭空間和競爭自由,阻礙了自由競爭,是不可取的。世界各國商標法也并不要求存在實際混淆才構成侵權。在美國,實際混淆的證據(jù)僅僅是混淆可能性的多因素分析法中的一個因素,而在歐盟,實際混淆也是一種比法定的混淆可能性標準更高的標準,在侵犯商標權判定時并不需要。
最后,商標禁止權的模糊性與擴張性決定了需要用混淆可能性明確和限制商標權的邊界。如前所述,商標禁止權超出商標專用權的范圍而擴張至近似商標和類似商品或服務,由于近似和類似的模糊性,商標禁止權的邊界是擴張性的,是模糊的。本書認為.混淆可能性就是明確商標禁止權的邊界和限制商標禁止權過度擴張的重要手段。盡管混淆可能性也仍然具有模糊性,但畢竟混淆可能性判斷的多因素分析法提供了"一種穿越沼澤地的'實用指南'""一種穿越灌木叢的小徑"和"用來為這種模糊的調(diào)查添加結構的分析性框架"③,混淆可能性的邊界還是可以確定下來的,"'混淆可能性'界定和限制著獨占權的范圍"使"商標只在避免混淆可能性的必要程度內(nèi)受到保護"。
既然混淆可能性是侵犯商標權的基本判定標準,那么相似性在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準中的地位又是怎么樣的呢?為什么有些國家或地區(qū)的商標法的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準中反而強調(diào)相似性呢?本書認為,盡管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準必須以制止混淆為依歸,但相似性在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準中仍然具有重要的地位,甚至可以作為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準的基礎。其理由包括以下三點∶一是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準中強調(diào)相似性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將傳統(tǒng)商標侵權與商標淡化侵權區(qū)別開來。一般認為,以混淆可能性為判定標準的傳統(tǒng)的侵犯商標權行為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的范圍內(nèi)進行的,是不跨類的,而以淡化為判定標準的侵犯商標權行為則跨越了商標注冊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之外,是跨類的。由于相似性條件包含著商品或服務的相同或類似,在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準中強調(diào)相似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將傳統(tǒng)侵犯商標權行為與商標淡化行為區(qū)別開來。二是相似性與混淆可能性非常高的一致性程度以及相似性在混淆可能性判定中的基礎地位。在相似性與混淆可能性的一致性程度很高的情況下,將相似性與混淆可能性共同作為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準最多導致重復而已,對侵犯商標權的構成與判斷不會有實質(zhì)性影響。同時,如前所述,盡管相似性是混淆可能性判定的多因素之一,但卻是其最基礎最核心的因素,將相似性納入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準也并不為過。三是各國歷史傳統(tǒng)的影響。比如前文所述歐盟商標法的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準之所以以相似性為基礎而以混淆可能性為限定條件就是歐盟各成員國商標立法傳統(tǒng)的影響。當然,鑒于混淆可能性已經(jīng)使得商標權的邊界更為明確,而且也有有效地限制著商標權的過度擴張,將相似性和混淆可能性共同作為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準時,其中的"相似性"條件可以適當放低,以防止不適當?shù)靥岣咔址干虡藱嗟呐卸藴?,從而妨礙公平競爭。
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盡管混淆可能性是侵犯商標權判定的基本標準,但是根據(jù)《TRIPS協(xié)議》第 16 條的規(guī)定,在商標相同、商品或服務也相同的情況下,推定存在混淆可能性。而根據(jù)《歐共體商標條例》第9條第(1)款(a)項的規(guī)定,在商標相同、商品或服務也相同的情況下,甚至都不需要推定存在混淆可能性就構成商標侵權。那么,這是否意味著混淆可能性不是侵犯商標權判定的基本標準呢?對此,孔祥俊先生認為,"基于注冊商標固有權利而追究他人實質(zhì)性損害的侵權責任,乃是維護商標權的基本價值所必需,無須再考慮市場混淆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再要求混淆可能性,就可能舍本逐末,使注冊商標的法律功能壓根兒就不能發(fā)揮,或者使注冊商標的功能根本不能正常伸展,這是與商標法和商標權的核心價值和基本功能背道而馳的"。這種解釋固然也有其道理,但本書認為,這種情況也不能否定混淆可能性在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準中的核心地位,在商標相同、商品或服務也相同的情況下之所以要通過推定的方法確定混淆可能性或者不需要混淆可能性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幾乎不可能不存在混淆,存在混淆是必然的。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紹應該知道,商標保護的基本目的是確定侵犯商標權判定標淮的基本出發(fā)點,這點大家要注意。以上就是公司寶小編整理的關于商標法關于侵犯商標權判定標準的基本法理分析的相關知識,如果還有不懂比如說代理記賬、工商服務以及版權專利等問題,可以掃描下面二維碼進行添加查詢,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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