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相同商標”“相同商品或服務”的判斷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相同商標”“相同商品或服務”的判斷,在涉及相同使用行為的商標侵權(quán)案件中,認定“相同商標”和“相同商品或服務”是核心問題,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商標法的相關內(nèi)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款規(guī)定,《商標法》(2001年)第52條第1項規(guī)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quán)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該司法解釋對商品或服務相同的判定標準卻沒有作出規(guī)定。從該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看,商標相同、商品或服務相同應該是采取更為嚴格的“物理”標準,僅僅從商標的外觀視覺或者《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的分類進行嚴格比對。盡管如此,商標相同、商品或服務相同的判斷,仍然會因判斷者的不同而產(chǎn)生差異。
在光明公司與美食達人公司、上海易買得超市侵害商標權(quán)二審民事糾紛案中,美食達人公司系“85℃”系列商標專用權(quán)人,其中有一個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9類:牛奶制品、奶茶(以奶為主)、可可牛奶(以奶為主)等,注冊有效期至2024年7月6日。光明公司在市場上銷售的“光明優(yōu)倍鮮牛奶”包裝上顯著印有“85℃”的字樣。一審法院認為,光明公司在被控侵權(quán)商品上標注85℃不屬于正當使用,屬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標識的侵權(quán)行為。
二審法院認為,涉案注冊商標標識將元素8、5、℃采用不同字體及高低錯落排列的表達方式,與溫度標準表達方式8S℃具有了顯著區(qū)別,客觀上增強了涉案注冊商標標識的顯著性而獲得了注冊,但也因此限制了涉案注冊商標標識的保護范圍。將被控侵權(quán)標識85℃與涉案注冊商標相比對,兩者字形元素相同但排列不同;實際中,商標權(quán)人及相關公眾對涉案商標標識的讀音與一般公眾對85℃作為溫度表達時的讀音也不盡相同。故兩者之間雖在外形上構(gòu)成近似,但一審法院將之認定為相同商標有誤。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牛奶制品、奶茶以奶為主、可可牛奶以奶為主等。而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第11版第29類第2907奶和乳制品類似群中記載的商品包括了:牛奶290039;牛奶制品290074;奶茶(以奶為主C290069);可可牛奶以奶為主C290070。因此,牛奶與牛奶制品、奶茶以奶為主、可可牛奶以奶為主不屬于相同的商品。但是,被控侵權(quán)商品牛奶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奶茶(以奶為主)可可牛奶(以奶為主)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基本相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日條規(guī)定。兩者之間構(gòu)成類似商品。一審法院將之認定為相同商品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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