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糾紛之“田島TIANDAO”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一)
商標糾紛之商標評審委員會與美特斯邦威集團有限公司等第961859號“田島TIANDAO”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大家應該都知道美特斯邦威公司,很多人也在該公司買過服裝用品,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該公司相關的商標糾紛案件。
【案件索引】
一審案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1126號行政判決書
二審案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2)高行終字第906號行政判決書
【基本案情】
復審商標為第961859號“田島TIANDAO”。該商標于1995年由溫州市美特斯制衣有限公司向商標局申請注冊,1997年3月14日獲準注冊,指定使用的商品為第7類縫紉、制鞋工業(yè)用機械等。2003年3月7日,商標所有權(quán)人經(jīng)核準變更為美特斯邦威公司。
2003年8月29日,商標局受理了東海株式會社關于撤銷復審商標的申請。根據(jù)商標局的通知,美特斯邦威公司向商標局提交了其在規(guī)定期間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復審商標的證據(jù)材料。
商標局審查后,認為美特斯邦威公司提交的復審商標使用證據(jù)有效,故作出商標局決定, 駁回東海株式會社的申請,復審商標在第7類縫紉、制鞋工業(yè)用機械商品上的注冊有效,并予以東海株式會社不服商標局決定,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理由是:美特斯邦威公司提交的證據(jù)缺乏相關產(chǎn)品實物的佐證,不能成為證明復審商標在“縫紉、制鞋工業(yè)用機械”商品上有效使用的證據(jù)。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美特斯邦威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證明被申請人已將復審商標標識使用在縫紉機及其馬達等配件的說明書、包裝箱上,但僅有上述說明書及包裝箱均不足以證明在規(guī)定期間,美特斯邦威公司在“縫紉、制鞋工業(yè)用機械”商品上對復審商標進行了具有商業(yè)意義上的公開使用。其中證據(jù)9系標有復審商標的縫紉機實物照片,其上未顯示照片的具體拍攝日期,證據(jù)9存在瑕疵故不予采信,其他證據(jù)與第961859號“田島TIANDAO”商標的使用并無直接關系,故作出被訴決定,撤銷商標局決定,復審商標在“縫紉、制鞋工業(yè)用機械”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美特斯邦威公司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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