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糾紛之樂途運動意大利股份公司圖形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一)
商標糾紛之樂途運動意大利股份公司訴商評委及第三人晉江市陳埭雄志鞋業(yè)有限公司第3014667號圖形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接下來就和公司寶一起通過該案件來了解一下商標糾紛案件的具體判定規(guī)則,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案件索引】
一審案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1)一中行初字第1168號行政判決書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31日,申請人樂途運動意大利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樂途公司)對被申請人晉江市陳埭雄志鞋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雄志公司)注冊的第3014667號“圖形”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提出爭議申請。爭議商標于2001年11月9日提出申請,于2003年1月28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嬰兒褲、體操服、足球鞋、鞋、運動鞋、帽子、襪、手套(服裝)、圍巾。
樂途公司申請爭議裁定的主要理由是:申請人是第256982號雙菱圖形引證商標(見圖13-2)在中國的注冊所有人,引證商標于1985年9月20日由樂途有限公司提出申請,1986年7月30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衣服、鞋。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極為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且引證商標申請注冊在先并具有極高的知名度,雄志公司缺乏誠實信用,摹仿他人注冊商標,考慮到引證商標的知名度。以及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可能對市場、社會造成不良的后果,據此,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2001年《商標法》第13條(2013年《商標法》第13條第2款)、第28條(2013年《商標法》第30條)、第31條(2013年《商標法》第32條)的規(guī)定,撤銷爭議商標的注冊。
雄志公司答辯的主要理由:第一樂途公司提出爭議申請時爭議商標注冊已經超過5年,即爭議商標已過異議期;第二,爭議商標與第256982號引證商標構圖差別較大。整體外觀區(qū)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不構成對申請人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據此,主張商標評審委員會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本案爭議商標專用期限自2003年1月28日起至2008年1月28日滿5年。經查,樂途公司提交的信封郵截顯示其基礎爭議申請的時間為2008年1月28日(星期一)其提出撤銷裁定申請未過法定期限。同時認定爭議商標與第256982號引證商標構圖差別較大,整體外觀亦存在一定差異,故樂途公司稱爭議商標構成對其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從而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理由不能成立。基于此,裁定爭議商標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13條、第28條、第31條的規(guī)定,予以維持。
樂途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爭議裁定,于法定期限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要理由有:第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缺乏客觀證據,其結果對原告造成不公,商標評審委員會未對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近似加以具體的分析和比較;第二,商標評審委員會沒有認定爭議商標所反映的惡意,雄志公司的商標以及使用情況可以直接證明其缺乏誠實信用,以及不斷對他人商標進行仿冒的事實;第三,商標評審委員會沒有充分考慮引證商標的知名度,以及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可能對市場和社會造成的不良后果,主張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法院撤銷該裁定,并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判決與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引證商標于1985年9月20日由樂途公司提出申請,1986年7月30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衣服、鞋。該商標于2003年7月28日,由樂途公司名下轉至“樂途運動意大利股份公司”名下2005年9月21日又由“樂途運動意大利股份公司”名下轉至“樂途運動香港有限公司”名下,故引證商標目前的注冊人是“樂途運動香港有限公司”。因此,本案焦點問題是原告是否具備提起本案爭議裁定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根據2002年《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9條的規(guī)定:2001年《商標法》第41條第3款所稱對已注冊商標有爭議,是指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因此,在先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才有權就2013年《商標法》第41條第3款提起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本案中,樂途運動意大利股份公司在提起本案爭議裁定之時,已經不再是引證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因此,其無權依照2013年《商標法》第41條第3款提起商標爭議裁定其主體資格不適格。根據2002年《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0條第3款的規(guī)定對樂途運動意大利股份公司的申請應當予以駁回。商標評審委員會在申請人主體不適格的情況下作出上述裁定,違反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銷。
【相關法條】
1、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人認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度,以規(guī)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fā)給商標注委員冊證,并予公告。
2、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3、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樂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4、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九條
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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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商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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