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標法關于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的處理規(guī)定
商標在申請注冊過程中,如果屬于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有關部門是可以不予通過審核,或者通過審核的商標,如果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方式獲得的,有關部門宣告該商標無效,接下來公司寶小編將整理關于對違反本法有關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注冊規(guī)定的注冊商標,以及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的處理規(guī)定內容,希望可以給各企業(yè)帶來幫助,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新商標法關于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的處理規(guī)定
新商標法第四十四條
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曰起九個月內做出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對違反本法有關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注冊規(guī)定的注冊商標,以及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的處理規(guī)定。
立法背景
1982 年制定的《商標法》,對于違反本法規(guī)定取得注冊的商標,以及違法使用依法取得注冊的商標這兩種情形的處理在后果上未作區(qū)分,上述注冊商標均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予以撤銷。《商標法》的前兩次修改也沒有涉及這一問題。本次修改《商標法》,對撤銷注冊商標與宣告注冊商標無效這兩種情形進行了區(qū)分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后果:對于違反有關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定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依法予以撤銷并公告,其法律后果是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而對于違反有關商標注冊規(guī)定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并由商標局公告,其法律后果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本條屬于關于違反本法規(guī)定取得注冊的商標的處理的規(guī)定。商標注冊違反法律規(guī)定,有來自當事人方面的原因,也有來自商標審查人員方面的原因,特別是在實踐中商標審查人員出現(xiàn)錯漏、受蒙騙以及審查工作失誤等情況,難以完全避免。因此,為了維護商標注冊管理秩序以及市場經(jīng)濟秩序、保障商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于違反本法規(guī)定取得注冊的商標,以及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都應當按照本條的規(guī)定予以糾正。
條文解讀
一、本條涉及的違反本法有關規(guī)定的注冊商標
本條是針對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等有關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注冊的規(guī)定(絕對拒絕注冊理由)的注冊商標和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商標的處理規(guī)定。本法第十條規(guī)定了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即該條所列舉的標志不僅不能作為商標注冊,而且不能作為商標使用,主要是出于社會公共利益方面的考慮。本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了不得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標志,即該類標志因其缺乏顯著特征不能申請商標注冊,但可以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并且如果該類標志經(jīng)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則可以予以注冊。本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了不得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三維標志,即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態(tài)、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為三維標志商標,主要是出于維護公平競爭、推動技術進步方面的考慮。本條還對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商標的處理作出了規(guī)定。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是指以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提交偽造的申請書件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取得商標注冊等情況,比如,偽造申請書件簽章、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或營業(yè)執(zhí)照、涂改經(jīng)營范圍、編造有關虛假申請事項,等等。
二、對本條規(guī)定的有關注冊商標的處理
對于本條規(guī)定的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本條規(guī)定了兩種處理方式。
一是由商標局依職權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商標局做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后,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該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復審時限并經(jīng)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即商標評審委員會最長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無效宣告申請后,要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通知有關當事人,是指依一定的文書形式,告知裁定有關的當事人,按指定的時間、方式和要求,參與裁定活動。答辯是裁定中必經(jīng)的程序,也是有關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商標評審委員會必須保障雙方在裁定活動中平等地行使權利。有關當事人不按期提出答辯或者拒絕答辯的,裁定照常進行,不受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裁定時限并經(jīng)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即商標評審委員會最長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作出裁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適用中的注意事項
本條規(guī)定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不僅僅限于以上述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屬于違反絕對拒絕注冊理由(即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的情況。商標的注冊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即應按照本條規(guī)定處理,不論其是屬于違反絕對拒絕注冊理由還是屬于違反相對拒絕注冊理由(即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無論是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有關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的復審決定不服提起的訴訟,還是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有關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的裁定不服提起的訴訟,都屬于行政訴訟。本法第二條中規(guī)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而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商標評審委員會屬于行政主體,其所做出有關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的決定或者裁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因此,當事人可以依法在收到有關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或者裁定正確的,應當予以維持;屬于維持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的,應當移交商標局辦理注銷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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