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同時申請同一種商品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應怎么辦?
近年來,我國的商標注冊量日均大20000件左右,商標注冊申請量逐漸增加,同時,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同時申請同一個商品商標的情況也越來越多。面對這一情況,商標注冊申請人應該怎么辦?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庇纱丝梢?,我國實行申請在先的商標保護原則,同時以使用在先原則為補充。
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同日申請人應及時提供商標注冊前在先使用證據(jù),此乃申請人主動出擊、維護商標權利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商標的生命在于使用,使用過程中必然產(chǎn)生大量證據(jù),因此許多申請人認為只要對商標進行了使用,提供使用證據(jù)并非難事。但在審查實踐中,很多申請人因提供使用證據(jù)不合格而失去了主張權利的機會。
商標使用的主體是誰?商標注冊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是在自己商業(yè)活動中產(chǎn)生的,怎么可能是別人的?
商標注冊申請人與證據(jù)使用人應為法律意義上的同一人。實踐中,子公司的使用證據(jù)不能證明母公司對商標的使用,而分公司的使用證據(jù)則可直接視為總公司的使用。這是因為《公司法》規(guī)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與母公司為不同法人,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僅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母公司若要獲取證據(jù)的效力,需子公司委托母公司行使商標注冊申請的權利。同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自然人身份申請注冊商標,也不能直接視為公司對商標的使用證據(jù)。
另外,商標注冊申請人若存在改制、變更名稱等情況,需提供工商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發(fā)放的《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或其他文件,證明證據(jù)使用人與商標注冊申請人為同一人。
商標在使用過程中離不開市場主體對品牌的宣傳和維護,承載著使用人的商譽,若因提供不了有效在先使用證據(jù)而遭到駁回,就意味著前期的投入得不到有效回報。因此,在遇到同日申請的情況時,申請人應按照要求,積極準備并及時提交在先使用證據(jù),捍衛(wèi)自己的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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