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申請案例分析|“LEVI'S”商標無效宣告案!
商標注冊申請案例分析|“LEVI'S”商標無效宣告案!爭議商標“LEVI'S”與申請人商標“LEVI'S”字母拼寫完全相同。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其注冊或使用足以誤導公眾,損害申請人利益。詳細的商標注冊申請案例分析如下:
一、基本案情
第7905275號“LEVI'S”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東莞市首信五金制品廠于2009年12月11日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6類“普通金屬扣(五金器具)”等商品上。2016年10月12日,該商標被利惠公司(即本案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稱:作為申請人旗下的主要品牌,“LEVI'S”(李維斯)系列商標經(jīng)申請人的大量宣傳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申請人請求認定第70937號“LEVI'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489308號“LEVI'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為服裝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其注冊或使用足以誤導公眾,損害申請人利益。被申請人答辯稱: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申請人主張馳名的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同,爭議商標未損害申請人馳名商標權(quán)益。
二、裁定結(jié)果
經(jīng)審理認為,申請人“LEVI'S”商標經(jīng)其長期使用及廣泛宣傳,在“牛仔褲”等商品上已為相關(guān)公眾所熟知。申請人“LEVI'S”商標為臆造詞匯,獨創(chuàng)性較強,爭議商標“LEVI'S”與申請人商標“LEVI'S”在文字構(gòu)成、呼叫、視覺效果等方面雷同,已構(gòu)成近似標識,且其復制摹仿他人廣為知曉的商標意圖明顯。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屬扣(五金器具)等商品與申請人“LEVI'S”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在實際生活中消費群體有一定的共同性,可能會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誤認,致使申請人作為引證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故爭議商標的注冊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典型意義
申請人“LEVI'S”商標經(jīng)其長期使用及廣泛宣傳,在“牛仔褲”等商品上已為相關(guān)公眾所熟知。申請人“LEVI'S”商標為臆造詞匯,獨創(chuàng)性較強。爭議商標“LEVI'S”與申請人商標“LEVI'S”字母拼寫完全相同,基于申請人商標較強的獨創(chuàng)性,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相同難謂巧合,故可以認為被申請人有復制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標,攀附他人商標商譽的意圖。雖然申請人賴以馳名的“牛仔褲”等服裝商品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屬扣(五金器具)等商品有一定區(qū)別,但都同為日常消費品,且牛仔褲、皮夾克等服裝上經(jīng)常會使用金屬紐扣、鉚釘或金屬裝飾配件等。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核定商品雖然在《類似商品和服務(wù)區(qū)分表》上不屬類似商品,但結(jié)合生活常識會發(fā)現(xiàn)其具有現(xiàn)實的聯(lián)系。而本案中申請人“LEVI'S”商標的高知名度也使消費者將金屬紐扣等商品上的“LEVI'S”商標與申請人相聯(lián)系成為可能。同時結(jié)合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高度近似,被申請人復制摹仿的意圖明顯等因素,可以認定通過爭議商標的注冊被申請人具有利用他人商標知名度獲得不正當利益的可能,這也就同時意味著申請人作為相關(guān)公眾所熟知商標所有人的品牌利益的損失。所以本案認定申請人引證商標為相關(guān)公眾熟知的商標,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對其進行了保護,體現(xiàn)了商標行政主管機關(guān)對于故意攀附他人商標知名度及商譽的不正當行為的嚴格規(guī)制。
標簽: 商標注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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